跳到主要内容

清洁空气

石油工业致力于改善空气质量,同时继续满足我们国家的能源需求。清洁空气需要对空气污染物的来源和影响有良好的科学理解。石油行业赞助并参与了寻求这些答案的研究。环境空气问题很复杂;美国国会通过并修订的《清洁空气法》可以提供对公众和石油工业重要问题的清单。

《清洁空气法》

CAA最初是1967年通过的《空气质量法》。1967年的法案确立了空气质量控制区的概念。根据该法案,联邦政府为选定的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制定了空气质量标准,反映了有关空气污染物的最新科学知识。反过来,各州将使用该标准作为指定地区空气质量标准的基础。

1970年的CAA修正案赋予了联邦政府更重要的作用,并建立了今天存在的基本监管结构。根据1970年的修正案,新成立的环境保护署(EPA)被指示为标准污染物建立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NAAQS)。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将被各州用作各州实施计划(SIPs)中单个源排放限制的基础。sip仍然是控制现有固定源标准污染物排放的主要CAA工具。1970年的修正案还载有管制有害空气污染物和为某些新污染源建立一套特别标准(即新污染源性能标准)的规定。

1977年,《空气质量标准》再次修订,建立了防止严重恶化(PSD)计划,增加了适用于未达到NAAQS的地区的不达标条款,扩大了有害空气污染物计划,将某些特定污染物包括在内,并要求EPA每五年对空气质量标准和NAAQS进行审查。

最近的立法行动是1990年的《CAA修正案》,该修正案为《CAA》增加了许多实质性条款,同时保留了大部分原有的空气污染控制体系。具体来说,1990年的修正案除其他规定外,包含了对不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地区的新要求,收紧了移动源排放标准,显著改变了有害空气污染物的监管方法,并建立了新的经营许可证计划。

《CAA》1990年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1990年CAA修正案标题I)

环保署针对六项污染物标准发布了NAAQS:臭氧可吸入颗粒物, SO2, NO2,一氧化碳和铅。的要求新来源审查新的源性能标准国家实施计划(sip)均纳入本节。

移动源和清洁燃料(1990年CAA修正案标题II)

环保署根据CAA第二章对流动空气污染源进行监管。EPA颁布的性能标准限制了来自这些来源的某些污染物的排放。与燃料有关的规定旨在进一步减少移动源的排放。

酸沉积控制(1990年CAA修正案标题IV)

1990年《CAA修正案》第四章建立了一个控制SO2和NOx排放的新计划,这两种物质是酸沉积(即酸雨)的前体。第四章旨在减少电力公司的二氧化硫排放。这些要求的结果是,到2010年,预计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将比1980年的水平每年增加1000万吨。

出版物和研究

感谢您的订阅 无法处理请求 x